鹿晗與上海一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因被告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肖像用作被告品牌護膚美容項目的商業宣傳配圖。鹿晗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刪除涉嫌侵權鏈接并致歉。
法院查明鹿晗方曾委托律師向被告致送律師函,希望通過訴前溝通方式解決此糾紛,被告公司對此未予任何回應。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權,應當承擔停止損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責任。判決結果為該公司賠償鹿晗1萬元、刪除內容并致歉。
標簽: 鹿晗起訴侵權方勝訴 鹿晗起訴 侵權方勝訴 刪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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